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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嫂交通事故受伤 索赔半年误工费9万元被驳_威澳门尼斯人官网欢迎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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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嫂交通事故受伤 索赔半年误工费9万元被驳_威澳门尼斯人官网欢迎您

作者:威澳门尼斯人官网欢迎您    发布时间:2023-11-29 00:48:03     浏览次数 :


本文摘要: 高级月嫂交通事故伤势赔偿半年误工费9万元被驳高额误工费什么情况下能获赔?

高级月嫂交通事故伤势赔偿半年误工费9万元被驳高额误工费什么情况下能获赔?侵权行为赔偿金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金案件中,一些老板、高管、低收益务工人员等往往明确提出低约上万乃至上百万元误工费的赔偿主张。面临这样的高额误工费,官司的另一方回应无法拒绝接受。如此高额的误工费,到底该不该赔偿金?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了解到,只要遵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并获取完善的证据 ... 高级月嫂交通事故伤势赔偿半年误工费9万元被驳 高额误工费什么情况下能获赔? 侵权行为赔偿金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金案件中,一些老板、高管、低收益务工人员等往往明确提出低约上万乃至上百万元误工费的赔偿主张。

面临这样的高额误工费,官司的另一方回应无法拒绝接受。如此高额的误工费,到底该不该赔偿金?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了解到,只要遵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并获取完善的证据,高额误工费是有可能获得法院反对的。

催促被上诉 高级月嫂赔偿半年9万元 在近日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诉讼中,高级月嫂楼女士明确提出了高额误工损失赔偿。今年初,她被唐女士驾车撞到,致左臂骨折,住院一周。交管部门确认唐女士对事故分担全责。

据楼女士称之为,因这次左臂伤势,她6个月无法投放长时间的家政月嫂服务工作,不应按出有事前自己1.5万元的月工资标准,由唐女士赔偿金6个月的误工费。但唐女士明确提出,虽然楼女士主张高额月工资收益,并特别强调这是月嫂行业市场均价,可是在庭审中未递交适当证据证明。最后,楼女士主张9万元误工费损失的表达意见被法院判驳了。老板赔偿半个月20万 另一起侵权行为赔偿金纠纷案中,健美中心老板徐先生堪称明确提出了“半个月20万元”的高额误工费赔偿催促! 这位老板称之为,员工梁先生辞职时,与他再次发生口角,进而产生肢体冲突。

“他重击我的头部一拳,造成我倒地伤势,被送医急救后住院治疗。”徐先生指出梁先生的打伤不道德是对其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的侵犯,不应赔偿金其住院产生的医疗费损失1万元。“另外,由于我住院造成此期间健美中心无法长时间经营,当月营业额骤减20万元,这部分损失不应作为健美中心经营者的我的误工费,由梁先生赔偿金。

” 庭审中,徐先生递交了其住院医疗记录、公司事发前6个月的经营利润统计表,借以证明由于事发当月自己因伤入院半月,当月公司的经营利润比事发前6个月的平均值经营利润增加了20万元! 在法庭上,梁先生对徐先生的住院医疗记录回应无异议,但对经营利润统计表并不接纳,指出此统计表并无任何第三方统计资料单位或国家税务机关的接纳,也没公司报表等财务报表佐证。面临高额误工费损失的赔偿,梁先生指出老板徐先生作为主张权利方,不应递交证据证明其有固定收入及其明确标准,而他没能遵守原告义务,仅有以公司经营收入为标准主张误工损失,于法无据,不不应获得反对。

而且梁先生指出老板先期不存在推搡等不道德,不存在罪过。徐先生主张自己作为健美中心老板,健美中心的营业收入增加部分即为其误工损失,但法院审理后指出,公司营业收入与个人收入并无法等同于。另外依据法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益状况确认,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增加的收益计算出来;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参考受诉法院所在地完全相同或相似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出来。

法院指出,徐先生作为主张误工损失的一方,应付误工损失分担举证责任,但据徐先生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明确蒙受的误工损失。最后,法院裁决梁先生担责70%,赔偿金医疗费损失7000元,但上诉了20万元误工费损失的赔偿表达意见。催促获得反对 高管被打死索13个月误工费获赔79万元 不过,高额误工费也并非几乎无法获得法院的反对。王先生控告武先生、颜女士和黎先生,称之为因再次发生口角,被告三人一起打伤他,导致其头部硬膜外血肿、颞骨骨折、头皮裂伤、多根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智力病变、记忆障碍及重度抑郁症情绪等相当严重损害。

王先生拒绝三人连带赔偿金其全部医疗费用及误工费。“误工费以我每月83333元税后工资为标准,计算出来13个月零3天的误工期,总计误工费1094823.21元。” 对于“百万误工费”,武先生等三人在庭审中未予接纳,指出王先生主张的误工期和误工费计算出来标准都过低,远超过了其实际损失。

经法院查明,高管王先生曾与其就任的单位再次发生劳动争议,并诉至法院,受诉法院起诉书证实:王先生与该单位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其工资标准为月度派发薪资税后5万元,按实际值勤月数计算出来年终派发薪资税后399996元。而自王先生遭到打伤事件后,该单位就再未向他派发过工资。由此法院指出,王先生因伤误工,病休期间产生的误工费损失科合理损失,应获赔偿金。

关于误将工期,因委托检验机构检验未果,法院融合医疗机构开具的病休证明,并依照法律涉及规定,确认王先生的误工期为事发当日至定残前一日止。关于薪资水平,融合王先生与其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的生效裁决确认,王先生的收益分成基本工资每月5万元及年底薪资399996元,年底薪资非固定收入,须要根据签定的目标责任书展开适当的绩效考核,故对该部分收益,法院亦须确认。最后,法院裁决被告武先生等三人赔偿金王先生医疗费损失,并赔偿金误工费791300元。

虽然武先生等人明确提出裁决,但二审法院经审理,指出一审裁判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提醒 主张误工费一方要原告 海淀区法院东升法庭的朱珺指出,误工费是人损案件中的一项经常性主张,作为主张误工费损失的一方,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告规则,被侵权人对其蒙受的明确误工费损失不应分担举证责任。审判实践中,被侵权人主张误工损失的,一般必须递交劳动合同、个人工资银行流水明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单位开具的休假及较少发工资证明、公司考勤记录等。

其中,个人工资银行流水明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尤为重要。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依法纳税是公民负起的义务。“工资、薪金扣除,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3500元为个人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被侵权人以多达每月3500元的标准计算出来误工费损失时,必需递交个人工资银行流水明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不予证明。

否则,法院将无法反对多达3500元每月标准计算出来的误工费损失。” 上述三个案子被侵权人最后裁决结果有差异,关键在于三人关于误工损失的原告有所不同。

朱珺指出,徐先生与楼女士并未递交劳动合同、个人工资银行流水明细等证据,来证明事发前的工资收入水平,也没有递交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单位开具的休假及较少发工资证明等证据,来证明事发后其工资收入实际增加的情况,因此无法获得法院反对。反观王先生原告,卷宗表明,该劳动相争议案中,王先生递交了他与单位的劳动合同、银行流水明细、完税证明,证明他就任时的工资收入水平,充份遵守了原告义务。

最后,王先生最大限度地确保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关键看否尽纳税义务 朱珺指出,高额误工费的主张能否获得反对,关键在于否遵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虽然“高管”的收益明目多样,但确认原则亦是如此。实践中,法院不会对高管的收益区别对待。以王先生为事例,其收益还包括相同的基本月工资以及年底与绩效挂勾重复使用派发的薪资。只要他依法遵守了纳税义务,相同的基本月工资就不应获得反对。

至于年底与绩效挂勾的薪资,虽然派发金额不存在不确定性,但法院也不会综合考虑到这部分损失作为高管收益的不可或缺包含要件,在王先生依法纳税的基础上,不应作为其合理的误工损失,在合理合法的范畴内酌定。当然,并未递交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并不意味著误工费全部泡汤。

法院一般不会综合考虑到被侵权人的年龄、职业等,在3000至3500元的范围内酌定其每月误工损失。此外,朱珺警告大家留意,作为公司、企业经营者,其个人所得与公司经营利润并非同一概念,在主张误工费时予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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